问题 | 无因管理之债属于什么 |
释义 |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无因管理之债具有特点:由管理人的合法积极行为引起,无需管理人表达管理意思,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受益人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时除外。 法律分析 1、无因管理之债属于法定之债,其构成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要件,其内容须由法律具体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2、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无因管理之债是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的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也即是管理人无需表达其主观上的管理意思就能够成立无因管理。此外,法律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法的积极行为引起的债。 (3)、无因管理行为经受益人事后承认,可转化为委托合同关系。 (4)、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的定义和权利义务。无因管理之债是一种法定债务,管理人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受到的损失。然而,若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且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管理人将不享有相应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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