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拒赔的重疾险中,不告知心包疾病算不算正当理由? |
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与保险标的无关,且保险人在知道该情况后仍然承保,被保险人不告知的情况不能成为保险人拒绝赔付的正当理由。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未告知心包疾病,但该疾病与保险标的无关,且保险人在知道该情况后仍然承保,保险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情况与保险标的无关,或者虽与保险标的有关,但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条款相抵触的,有关条款无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