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诊疗过程死亡什么案件 |
释义 | 根据这条规定,需要进行尸检的数量将会大大增加,因为死者的家属对死因的任何异议都可能启动尸检程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曾有一公民询问笔者,医方是否有义务告知死者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尸检。因为进行尸检有48小时内及最晚不超过七天的规定,超过这一时间,即没有再进行尸检的意义了。在该公民询问的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超过法定时间后无法判定死因时,究竟是应由死者亲属承担责任还是应由医方承担责任的问题。医方认为死者家属没有提出尸检要求,医方不应承担责任,而死者家属认为医方没有告知其进行尸检的法定时间及其要求尸检的权利,医方应当承担责任。究竟应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公民有这个意识,知道已有申请尸检的权利; 二是由医方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死者家属这一权利告知死者家属,即在死亡通知单上载明这一权利,明确告知死者家属可以在何时要求尸检及要求尸检的理由,以利于其行使要求尸检的权利,至于死者家属是否行使则由其自行决定。应该讲在明确了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其它内容才可能比较顺利地执行。 一、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方面: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工作中的失职、技术上的原因、意外情况、家属另有需求。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方面因素 (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承担能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 (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 (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3、未说明可能之后遗症和药物副作用 这项原因其实也属于医患双方对于愈后认知的差距,医师在进行治疗之前,并未向病人说明或详细解释可能产生之后遗症,因而在去除原有之病状后,产生出后遗症时,病人无法接受,进而引发纠纷。 有些药物之副作用,只有在比例极少的病人会发生,医师在用药时,往往忽略告知病人,或是怕告知以后,病人反而拒绝服用的情况,因而没有告知病人这些药物的副作用,当病人有严重的副作用产生,自然怪罪医师。 二、医疗纠纷处理方法 (一)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 当事者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患沟通办公室或医疗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医务处医疗办或主任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 由科室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由医务处牵头成立院内治疗小组或请院外专家会诊。尽可能减轻由此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注意做好病人家属安抚和沟通工作;及时审查有关病历资料,注意搜集有关临床医学证据;病历复印和封存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科内难以处理的医疗争议,按争议的类别不同,分别报医务处、护理部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处理。 (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处、医疗总值班或医患沟通办,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四)患者死亡,对发生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 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在尸体冻存条件下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科室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并上报至医务处、医疗总值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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