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 |
释义 | 道路安全法56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包括: 1、没有牌照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2、机动车登记办理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3、保险标志的张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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