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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权的生效条件
释义
    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交付质押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的,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交付质物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在出质人将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
    一、质押人算债权人吗
    不算。质押权人可以简称为质押人或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
    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三、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权是否设立
    质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质权成立。
    1、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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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