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掌骨折是轻伤鉴定吗? |
释义 | 具体标准是: 一、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 二、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 三、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一、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六根肋条能算几级伤残 工伤断六根肋条能做八级伤残鉴定,八级伤残包括: 1.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2.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3.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三、10级伤残鉴定公认 最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如何的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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