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劳动合同法 》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正常离职的,用人单位就有义务向你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此证明也可以作为你新职单位的入职依据了。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