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如果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则从第三个月起,其在机关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等。 法律客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一条 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