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针对青少年引诱他人吸毒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
释义 | 本段内容介绍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和强迫他人吸毒的罪名及其刑罚。同时,对于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以及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说明。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果引诱、教唆或欺骗他人吸毒,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结语 这段话总结了《刑法》中关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定义和区分。吸毒行为本身不被认为是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被独立定罪。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以及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数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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