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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学校老师说中考分数低于350分,不给办毕业证,违法吗?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因此,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学校的义务。如果学校迟迟不发毕业证书,这是违法和违规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载明“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因此,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学校的义务,因学生欠费而迟迟不发毕业证书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
    拓展延伸
    老师以中考分数为由不发毕业证书,是否违法?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初中和高中学生完成义务学习后,应当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然而,老师以中考分数为由不发毕业证书的做法,涉嫌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由此可知,当地政府有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而老师以中考分数为由不发毕业证书,实际上就是以中考分数作为评价学生是否完成义务学习的标准,这与《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相悖。
    另外,《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因此,老师以中考分数为由不发毕业证书的做法,涉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若老师此举确有正当理由,也应当依照法规程序进行相应的处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因此,为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学校的义务,违规的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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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8: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