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公司解散诉讼中,公司不是公司解散的被告,其理由如下: (1)解散或不解散公司的意思表示只能由股东作出,公司本身没有资格做出解散或反对解散自己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承担解散自己的义务。 (2)在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公司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 (3)当法院通过民事诉讼判决解散或不解散一个公司的时候,毫无疑问是在处分法律关系的客体,以实现对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确认。 (4)在司法解散公司的诉讼中,公司不但没有资格以不解散自己来抗辩原告,而且有可能由于公司僵局的存在,其最高意思机关就像电脑死机一样根本做不出“不同意解散公司”的意思表示,因而就无法与原告进行对抗,无法有效地应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法人解散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下列条件下可以解散公司: 1、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强制解散。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