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怎样的? |
释义 | 附条件赠与是一种赠与形式,其特点是在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条件,以达到双方互利的合作关系。附条件赠与是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但因其所附条件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条件为抗辩。同时,附条件赠与也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从而使得赠与合同更具法律效力。在识别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时,需要注意其与目的赠与、附条件赠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法律分析 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特点 附条件赠与是一种独特的赠与形式,它使得受赠人在获得较大利益的同时,只需承担较小的条件。这使得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形成了互利的合作关系。同时,附条件赠与还满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权益,从而使得赠与合同更具法律效力。因此,附条件赠与成为赠与合同的主流形式。实务中,因受赠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约定条件引起的赠与合同纠纷也日渐增多。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条件的赠与。附条件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条件不是单独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条件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条件赠与所附的条件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条件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条件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条件的条件。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条件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条件;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条件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条件,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条件,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条件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3、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将条件附加于赠与的合同 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因其具有单务性而将所附条件视为另一个合同。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整个赠与合同无效。附条件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条件附后。 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识别 1、附条件赠与与目的赠与的区别 所谓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而附条件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条件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履行条件,以求得结果的实现。 2、附条件赠与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条件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条件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3、附条件赠与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 所谓附期限赠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条件赠与中所附的条件,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条件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 了解附条件赠与和目的赠与、附条件赠与、附期限赠与的区别,可以帮助我们正确认定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准确适用法律。 拓展延伸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并承担一定义务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 赠与人与受赠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赠与的财产必须合法。 2. 赠与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3. 赠与合同中必须明确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以保证双方理解和同意。 4. 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 赠与合同中不得涉及具有人身性质的内容,如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等。 6. 赠与合同应当采用明示方式确定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时间,不得采用默示方式。 7. 赠与合同应当采用公证或者见证方式,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8. 赠与合同中不得存在明显的格式化或者标准化条款,以免影响合同的灵活性和可解释性。 以上是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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