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渔期捕鱼的影响与后果 |
释义 | 违反禁渔期捕鱼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没收渔船;构成犯罪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1.禁渔期捕鱼的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处以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2,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以没收渔船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禁渔期对渔民生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禁渔期对渔民生计造成了重大的影响。首先,禁渔期限制了渔民的捕鱼活动,导致他们无法正常进行渔业生产,直接影响了他们的收入来源。其次,禁渔期还可能导致渔民失去工作机会,造成就业压力和经济困难。此外,由于无法进行捕鱼,渔民们面临着供应链中断和渔业资源减少的风险,给他们的生计带来了不确定性。 为了应对禁渔期对渔民生计的影响,一些应对措施可以被采取。首先,政府可以提供渔民们的生活补贴,以缓解他们的经济负担。此外,培训和转型计划可以帮助渔民们学习新的技能,以便他们在禁渔期间从事其他收入来源的工作。此外,加强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以确保渔民们在禁渔期结束后能够获得更好的渔业资源供应。 综上所述,禁渔期对渔民的生计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但通过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可以缓解这些影响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计保障。 结语 禁渔期捕鱼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没收渔船;构成犯罪者将受到刑事追究。禁渔期对渔民生计造成重大影响,政府可提供生活补贴、培训和转型计划,加强渔业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以缓解影响并提供更好的生计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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