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辅导班两个孩子打闹受伤 |
释义 | 未成年人参加辅导机构,责任归属视年龄而定:8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辅导机构需尽责,但如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8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辅导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律师解析: 视小孩的情况而定:如果是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辅导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8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辅导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要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辅导班内意外伤害:两个孩子打闹引发的不幸事件 在这起辅导班内的意外伤害事件中,两个孩子不慎打闹时发生了一场不幸的事故。据目击者称,当时这两个孩子正在辅导班内玩耍,情绪激动地开始打闹。然而,这场看似无害的游戏很快变得危险起来。其中一名孩子不小心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导致头部受伤。辅导班的老师立即采取了紧急措施,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安抚了受伤孩子的家长。孩子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这起意外伤害事件引发了家长们对辅导班安全管理的关注,同时也提醒了孩子们在玩耍时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结语 在这起辅导班内的意外伤害事件中,辅导机构的责任应根据孩子的民事行为能力来确定。对于8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辅导机构应承担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可以免责。而对于8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辅导机构若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责任。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孩子们在玩耍时要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时也引发了家长们对辅导班安全管理的关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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