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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舟山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收费吗
释义
    一、舟山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收费吗
    收费依据
    1、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二2、浙价费【2017】16号
    收费标准: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每增加一本共有权证增加工本费10元
    一、免收登记费:
    (一)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二)因行政区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督局的认定证明。
    (四)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
    (五)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共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八)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九)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十)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二、减半收取登记费:
    (一)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二)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一)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二)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四)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五)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二、舟山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三、舟山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三)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规定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根据权利取得方式的不同,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申请在地上或者地下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发生变更的材料;
    (三)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第三十九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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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3:5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