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小区道路上的车位有两种类别,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一类是经过规划的车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据此,在建筑区划内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凡是经过规划的,无论是在地下还是在地上, 无论是否在小区道路上,都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式约定。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划车位的归属,但从《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中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表述来看,规划车位实际上归开发商所有。既然如此, 小区道路上经过规划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共有。 另一类是没有经过规划的车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体系解释的方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是规划车位的归属,那么第二款规定的就是规划之外 的车位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规 划之外,小区道路上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小区道路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规划之外新增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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