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能否减免 |
释义 | 一、国家减免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二、财税〔2020〕98号明确 1、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通知规定下面情形不适用于本通知:1、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国家减免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简析 《通知》中定义的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再结合国家标准委批准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的内容来看,除具有运输或仓储业务外,具有配送等业务也是专业物流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那么,对于前文提及的第一种情况,严格说来企业仅具有仓储功能,并不符合专业物流企业的标准。如果从严掌握政策的话,现在大多数咨询申报企业不符合政策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市场本身并不具备专业物流企业的条件,其物流功能是通过承租其场地房屋的其他企业实现的,所以这种为物流企业提供场地的情况,也不符合《通知》的规定,能否享受优惠政策存在疑问。上述两种情况的存在,反映出一种现象:目前,就本地情况来看,专业的物流企业多是租用场地,难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而为物流企业提供场地的仓储企业、货运市场则因为不是物流企业同样无法享受《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所以该政策促进专业物流企业发展的初衷难以实现,而且《通知》中对专业物流企业的界定过于单一,在操作时存在一定困难也容易引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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