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否认收到借条,原告如何维权? |
释义 | 借款纠纷中,原告持有借条起诉被告,但被告否认收到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需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若无法提供,法院可能判被告胜诉。借贷纠纷需准备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证据,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其他证据线索。还需提供担保书、担保人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证据,抵押物情况的证明,以及债务人违约行为和经济状况的证据。 法律分析 一、原告有借条但被告说没收到钱怎么办? 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拿一张被告写的借条起诉,但被告实际没收到款项,就实话实说没有收到款项,原告就必须提供借款已经交付的证据。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法院可能就会判决原告败诉。 《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二、借贷纠纷证据有哪些? 借贷纠纷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一)能够证明债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权或者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 (二)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 (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 结语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拿到了被告所写的借条,但被告却声称没有收到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必须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法院可能会判决原告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时,被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原告仍需承担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此外,在借贷纠纷中,还需要准备其他证据,如证人证明、担保书、抵押物证明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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