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需要夫妻都签字吗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放弃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需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否则视为接受继承。同时,继承人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等行为也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法律分析 一、关于放弃继承,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并不需要共同签字来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不需要夫妻双方签字,谁是遗产的继承主体,谁就需要签字。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自动放弃继承财产的条件 自动放弃继承财产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结语 结语:在遗产继承中,夫妻双方并不一定需要共同签字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需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同时,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而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继承权丧失,则有以下法定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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