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给予现金,对方也打了收条,现在不承认 |
释义 | 诉讼中,原告应提供能证明其请求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以维护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64条,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法院可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应全面客观审查核实证据。 法律分析 如果对方不承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虽无书面形式的合同,但也可凭借其他辅助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 比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录像、收发货交接单、往来函件邮箱、证人等。凡是能够证明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都可以视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拓展延伸 对方拒绝承认收到现金,引发争议 当对方拒绝承认收到现金并引发争议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凿的证据和恰当的法律途径。首先,您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例如交易记录、收条、证人证言等,以证明您确实给予了现金。其次,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步骤。这可能包括起诉对方、提起索赔或寻求调解等。在此过程中,确保遵循法律程序和合法权益的保护。最后,与对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寻求和解或妥协的可能性。通过合理的谈判和解决方案,您有望解决这一争议,并维护您的权益。 结语 在处理对方不承认现金收款引发的争议时,确凿的证据和适当的法律途径至关重要。收集交易记录、收条、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给予了现金,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同时,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步骤也是必要的。您可以考虑起诉对方、提起索赔或寻求调解等法律途径,但请确保遵循法律程序和保护合法权益。最后,积极与对方沟通,寻求和解或妥协的可能性。通过合理的谈判和解决方案,您有望解决争议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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