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草走私案件立案标准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立案追诉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卷烟数量以及行政处罚情况等。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拓展延伸 烟草走私案件打击策略与法律应对措施 烟草走私案件打击策略与法律应对措施是针对烟草走私行为的一系列措施和法律手段。在打击策略方面,可以采取加强边境管控、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以防止烟草走私活动的发生和蔓延。在法律应对措施方面,可以制定严格的烟草走私法律法规,加大对烟草走私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走私烟草的追踪和起诉工作,同时加强对烟草走私链条中的各个环节的打击,如制止制造、运输、销售等环节的走私行为。通过综合运用打击策略和法律应对措施,可以有效遏制烟草走私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这些情形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以及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针对烟草走私行为,我们可以采取加强边境管控、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等措施,并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大对烟草走私行为的惩罚力度,综合运用打击策略和法律应对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