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诉抗辩权的属性 |
释义 | 1、 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从债权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停止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2、 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二是从与主债务的关系来看,由于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补充性,因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可不受主债务人的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它可以独立存在,所以,先诉抗辩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 一、连带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第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有求偿权。 第三,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第四,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第五,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也就相对较轻。 二、物保有没有先诉抗辩权 没有。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所专属的抗辩权,基于一般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产生,由一般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依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依其地位可以享有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以达到延期履行保证债务的结果,因此其性质为一种延期履行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只能存在于一般保证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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