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规定 |
释义 |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货币出资存入银行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转移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需向公司和已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如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章程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与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与要求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或增资时应遵守的出资方式和出资要求。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进行出资,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出资或分期出资,股东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出资。此外,股东还需要遵守出资的比例要求,以确保公司股权结构的平衡。出资方式与要求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权益的平衡发展。 结语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与要求的明确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股东权益的平衡发展。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货币出资需存入指定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需办理转移手续。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应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发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低于章程规定价额,股东需补足差额,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遵守出资方式与要求的规定是确保公司运行稳定、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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