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期间没上班算试用期吗? |
释义 | 不算。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什么是“试用期顺延”?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试用期顺延并无明确规定和定义。 实践中,不少人将“试用期顺延”和“试用期延长”的含义混为一谈,这将导致企业被误导,甚至惹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麻烦。 从语义角度理解,顺延是指顺次向后延期,由于环境、事物等意外原因的影响,将预定或预期活动、计划的具体时间推后。例如:运动会日期遇雨顺延。顺延到什么时间,并不明确,因为雨停的时间也不能精准预知。 试用期顺延也是同样道理,由于疫情影响导致试用期无法正常考察员工工作,因此需要进行试用期顺延,但具体恢复考察的时间是以疫情解封为限,并不明确指定一个具体的日期,并且这种顺延也未突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限制,因为在暂停试用期的期间,员工的表现并不算作试用期考察。 综上所述,疫情期间没上班不算试用期,建议疫情之后到公司进行实习,有关问题可以和公司单位协商调解。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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