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表现为: 1、公司空壳化。即股东的控制行为,导致公司徒有其表,无法实现原有目的。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股东采用特定公司结构的唯一目的是避免法律规定,而没有其他特殊利益; 2、公司资产不足。这里资产不足并不意味着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资产总额明显不足于其经营业务的性质和隐含风险。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保持债务与股本的合理比例,才能保证其信用和经济交流的安全,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3、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