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野生动物资源归谁所有 |
释义 | 国家拥有野生动物资源,保障合法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的权益,优先保护、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野生动物,鼓励科研、培育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法律分析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拓展延伸 野生动物保护与资源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与资源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旨在确保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并合理管理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制定合理的保护政策和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推动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关键措施。同时,资源管理方面,需要制定合理的捕捞和狩猎政策,确保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此外,加强科学研究、推动国际合作、加强监测和数据收集等也是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综合的保护与管理措施,我们可以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平衡的维护,让野生动物在我们的地球上继续繁衍生息。 结语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应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优先、规范利用和严格监管,同时鼓励科学研究和公民保护意识的培育,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保护与资源管理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任务,需要制定合理政策、加强执法力度、推动公众教育和意识提高,并实施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通过综合措施,我们可以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让野生动物在地球上继续繁衍生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适用本法有关放生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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