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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车祸,交管部门赶赴现场后,会作何处理
释义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警处理的,交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同时发出出警指令,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对于有特殊紧急情况的,交管部门还需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或者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中的管辖范围,第4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警处理的,交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同时发出出警指令,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对于有特殊紧急情况的,交管部门还需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或者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交管部门赶赴现场后的处理:
    (一)维护现场秩序
    交管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当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
    如发现因道路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需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避免更大的事故损害
    为了避免更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交管部门同时还负有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消除消除损害危险的责任。
    (三)疏导交通
    交管部门存在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的责任。
    (四)调查取证、查缉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交管部门在现场还应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如果事故存在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对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警察可以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了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包括事故现场保护、伤者救治、车辆移移、现场勘查、事故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争议处理等环节。同时,还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积极配合调查等。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事故调查人员、鉴定人的职责,要求其依法独立进行调查、鉴定,并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规定了事故处理结果的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制定,旨在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高处理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结语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则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报警处理的,交管部门应当记录在案,同时发出出警指令,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对于有特殊紧急情况的,交管部门还需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或者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在赶赴现场后的处理中,交管部门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避免更大的事故损害,疏导交通,调查取证、查缉,并在事故现场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对于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交通警察可以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处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
    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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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