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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规定
释义
    交通肇事案件应根据刑法第133条立案追究,根据最高法院公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情形包括负事故责任并致死伤或财产损失、酒驾、无驾照驾驶、驾驶不安全车辆、逃逸等,符合条件的应立案追究,否则不以犯罪论处。
    法律分析
    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结语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交通肇事案件涉及重大事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具体情形,交通肇事者可能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而涉及酒驾、无证驾驶、安全装置不全等情形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章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一般不会以犯罪论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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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0:3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