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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北咸宁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湖北咸宁市拆迁安置流程以及拆迁标准的具体说明,包括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拆迁公告发布和拆迁补偿协商阶段、裁决等环节。同时,本文还介绍了被征收人应得到的补偿范围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
    法律分析
    一、关于湖北咸宁市拆迁安置流程以及拆迁标准的具体说明。
    1. 取得拆迁许可证是拆迁的前提和基础,表明您已获得了拆迁的资格。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安置流程和拆迁标准是保障拆迁户权益的重要内容。针对咸宁市拆迁安置流程和拆迁标准的具体说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拆迁前期准备:拆迁前,当地政府需进行充分的调查、摸底工作,明确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方式等,并制定详细的拆迁方案。
    2.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根据拆迁面积、拆迁对象、房屋结构等因素,综合评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拆迁户得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3. 拆迁安置方式:拆迁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回迁安置等。根据拆迁政策,应优先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鼓励被拆迁户通过合法途径增加实际收入。
    4.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应严格遵循《拆迁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拆迁程序包括房屋评估、拆迁协议签订、拆迁补偿款支付等环节。
    5. 拆迁监管:为保证拆迁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当地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拆迁监管机构,负责对拆迁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总之,咸宁市拆迁安置流程和拆迁标准应严格遵循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合规性,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拆迁流程及标准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申请人进行拆迁前的重要指导,其中包括取得拆迁许可证是拆迁的前提和基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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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1: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