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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罪如何构成
释义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是指公司的筹建人。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不少于5人。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发起人协议的作用在于确定所设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组织和业务活动等事项的文件。通过制订章程向公众申明公司的设立宗旨、经营范围、资本数额等,并对公司业务活动进行法律约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在报送审批前,应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因此,发起人在签订设立公司协议后,即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其有效期为6个月。
    (四)申请与报批。
    由发起人向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应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资金投向涉及到国有资产、基本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外商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还要分别向有关政府部门报批。
    (五)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六)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发行的股份缴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8、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七)设立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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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5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