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乐山毕业生集体户口在什么机构办理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乐山毕业生集体户口的办理机构和流程以及办理的法律依据。申请人需访问四川政务服务网,选择在线申请事项,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点击“提交申报”。整个办理过程将在受理流程中进行。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当场或规定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 法律分析 一、乐山毕业生集体户口办理的机构 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乐山毕业生集体户口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访问四川政务服务网,选择在线申请事项,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点击“提交申报”。整个办理过程将在受理流程中进行;原件预审/原件核验通过后,申请人需将纸质申请材料亲自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 2、受理: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当场或规定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及送达: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三、乐山毕业生集体户口办理的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均集体户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尸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没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第二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拓展延伸 根据《乐山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毕业院校为乐山市属学校的毕业生,可按原籍迁入乐山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毕业院校为外地的毕业生,可按迁入地迁入乐山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因此,乐山毕业生集体户口的法律依据是《乐山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结语 乐山毕业生集体户口的办理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及送达等步骤。申请人需访问四川政务服务网,选择在线申请事项,并按照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并点击“提交申报”。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当场或规定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制证完成之后,将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乐山毕业生集体户口的办理法律依据是《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11-01-08)\t第十二条\t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收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三条\t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t第二十四条\t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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