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存在如下问题:一、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二、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三、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四、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五、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六、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