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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鉴定会对以后有影响吗
释义
    法律分析:做伤残鉴定有利于今后的生活。
    无论是人身损害导致伤残的,还是工伤事故导致伤残的,都是按照伤残程度赔付。伤残程度的确定,由伤残鉴定作出。因此,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获得合理的赔偿,有利于今后的生活。
    一、车祸肺伤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车祸肺伤等到病人的病情稳定之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故此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终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稳定可以提前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疗中安装的钢钉)要取出固定物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对伤残评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残疾赔偿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经现有医疗手段和医疗水平治疗后仍留下的伤情影响工作和生活进行赔偿的一个法定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此时尚未治疗终结,对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断,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其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采纳。
    二、自愿放弃做伤情鉴定有什么后果
    自愿放弃做伤情鉴定可能会导致并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因为无论是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赔偿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不进行鉴定,就不能正确适用法律计算赔偿额度。
    三、最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规定
    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残级低于实际的残级,对受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病,特别是脑部损伤和神经损伤恢复很快,时间延迟会导致残级别降低,甚至没有残级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受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这对伤者有利。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做完才去做伤残鉴定,这个时候伤者往往已经没有伤残级别,伤者基本得不到赔偿了。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的伤者都没有伤残级别。
    4、但是,有的地方的法院要求有内固定的受伤人员,在取完内固定后才能做伤残鉴定。如当事人提前做鉴定的,伤残鉴定一律无效。因此,伤者在做鉴定前,要咨询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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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6: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