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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有9年工龄,现不想与工厂续签合同,有补偿吗
释义
    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没有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四十七条、九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合同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另外,存在以下情形的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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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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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