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贷合同证明关系存在即可,证明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需要承担完全或不完全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证明人只需证明借贷合同关系确实存在,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担保人或保证人则需要承担完全或不完全连带责任。一般保证人有一个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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