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下列情形:1.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的。2.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3.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4.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