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两种不同情况 |
释义 |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原因、申请人、时间和侵害主体不同。无效婚姻因不符合实质要件或违反禁止条件而形成,可由当事人或相关部门提出;可撤销婚姻是指缺乏合意要件的非自愿婚姻,只能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撤销申请需在规定期限内,而无效婚姻以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为准。可撤销婚姻多涉及私人利益,而无效婚姻多涉及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不具法律约束力,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普法内容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外,国家有关部门门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职权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提出某一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 3、申请的时间不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必须在法律赋予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内提出,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无效婚姻在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往往以客观是否存在着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为准; 4、侵害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多数为违反私人利益的行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多是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形成原因、申请当事人、申请时间和侵害主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等方面有相关规定。对于无过错方,他们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婚姻关系中,理解并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差异是非常重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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