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门急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2、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3、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4、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