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雇佣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雇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不能排除对方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雇主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时,雇主与雇员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格式条款中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下,该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分析 雇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对方合法权利的,该免责条款无效,不具有约束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雇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违反法律规定,对方合法权利受到排除或限制,该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不具有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也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同时,发包人、分包人若知道或应当知道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也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合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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