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当保险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保险公司无需继续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包括理赔、理赔申报等服务。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偿付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并且不能因为合同解除而少缴或不缴保险费。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保险人不再承担继续履行保险义务。 2.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 《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退还已经收取的未到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偿付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当交通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无需继续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偿付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并且不能因为合同解除而少缴或不缴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