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二)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3、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4、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5、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7、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8、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9、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10、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三)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四)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提出贷款申请,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且注明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二)准备申房产抵押贷款的资料,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三)看房评估房产的价值,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四)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五)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级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然后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查拳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六)银行发放贷款,银行并不是完全将贷款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账户,而是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资金用途,将资金下方到相应的收款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抵押权设立标准有四,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价值评估应该公允、需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法律客观: 既然抵押是债务人为保证完全履行债务所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那么设定抵押,既需要债务人提出此种方式,又需要债权人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只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方可设定抵押,所以设定抵押权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既然抵押是一种合同行为,那么抵押合同应以什么形式订立呢?对此《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是抵押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抵押合同仅凭书面订立既可生效,有的还需要依法登记,对于哪些财产应依法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①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财产属强制登记范围,但对于该五种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当事人愿意登记的亦可以进行登记,《担保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以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公证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