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国物业管理作座谈会 |
释义 | 2007年4月18日,全国物业管理协会工作座谈会在上海延安饭店召开。来自全国各地59家物业管理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共计112人出席了会议。会议通报了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7年主要工作安排意见,并以“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行业协会的作用”为主题,在大会上交流了各地协会为会员单位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会议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徐俊达主持。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黄永平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致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陈伟秘书长通报了协会2007年主要工作安排意见,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在会上作了题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共同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 附:谢家瑾同志在全国物业管理协会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doc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 2007-4-20 一、业主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当业主的权益被物业管理企业侵害时,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投诉,如不能及时的得到满意的答复与处理,业主可以按条例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条例的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按条例第二章第十款的规定,业主及业主大会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比如还可以合理合法地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特别是要善于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直至采取法律维权行动,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享有的权利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1、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3、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4、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5、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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