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 1、应用范围、时间和地点不同。普通法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的法规。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别法规的效力比普通法高。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特别法制定简便、公布及时、修改灵活、针对性强。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综上所述,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