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 1.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注:母亲户口在外地的方可,本市除外。 法律客观: 《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