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住儿子不养老还啃老会坐牢吗 |
释义 | 江苏省通过施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来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该条例规定了老年人的各项权益保障的政府职责、家庭职责、机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并明确规定了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要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不得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同时,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县级以上政 法律分析 如果同住的儿子不养自己,还依赖父母生活,那么这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判坐牢。 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条例》对老年人各项权益保障的政府职责、家庭职责、机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王*明介绍,《条例》规定,把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在家庭赡养方面,规定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要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对与其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啃老”现象,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80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担,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由省政府负担,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江苏省老龄委办公室副主任牛-飚介绍,到2010年底,江苏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1300万人,占户籍总人口总数的17.4%。 江苏省民政厅副厅长钮*兴表示,江苏将努力为老年人多办实事,加快实施“尊老金”制度,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建立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老人的供养标准增长机制,抓紧落实殡葬惠民政策,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困难老人的保障力度。 拓展延伸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依靠子女生活,形成了“啃老”现象。然而,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子女,这一权利在法律上是如何体现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老年人无生活来源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得在老年人居住地区、住房等不动产中拒绝提供赡养条件,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老年人有权拒绝“啃老”子女,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这一法律的目的是鼓励子女尊重和关心老年人,促进家庭和睦,同时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和尊严。 结语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施行,规定了老年人各项权益保障的政府职责、家庭职责、机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其中,赡养方面规定了赡养人应保证老年人享受不低于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并且要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针对“啃老”现象,《条例》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而江苏将努力为老年人多办实事,加快实施“尊老金”制度,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困难老人的保障力度。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01-21)\t第八条\t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法律援助法(2021-08-20)\t第三十一条\t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02-24)\t第七条\t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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