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征收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一、新余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需要什么材料 1、《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 2、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一套及有关审图意见书 3、船舶建造厂合法有效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运力审批文件(如需时) 5、《营运船舶检验申请表》 6、经核对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资料复印件(如需时) 7、非本港籍船舶须有船籍港《检验委托书》 8、如船舶报废时,应核对船舶登记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 9、如船舶所有人或船名变更,应核对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10、如证书遗失补发时,应核查刊登在相关报刊上的遗失声明 11、如涉及图纸变更的,尚应提交相关审批图纸 1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3、拟购入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材料 14、拟转入分支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15、《船舶变更船检机构申请表》 16、船舶买卖合同或意向书 17、现船舶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18、船用产品检验申请表 19、产品制造厂合法有效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0、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未经过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时) 21、型式试验大纲(需要工厂认可或型式认可但未经认可时) 二、新余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设定依据 《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自2004年3月31日实施) 第十四条:渡船须经海事管理或船舶检验机构登记、检验,核定航区、载客定额和载重线,核发《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第八条: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 第九条: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 第十四条: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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