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对于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活梗的,由于政府采购规定其主要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因此,如果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活动监管部门为财政部门; 2、对于非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投活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由主管部门监管; 3、最新的发改委三定方案规定,发改委为招标投标工作的协调部门,因此发改委也有权监管全国招标投标工作; 4、根据采购人的性质不同,有权监管部门可能还会包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资委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