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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年交通违法行为扣3分的规定
释义
    交通违法行为扣3分的主要包括驾驶载客汽车超员、高速公路低速行驶、违反禁令标志等;另外,还有其他类型的交通违法行为如驾驶拼装车辆、驾驶报废车辆、无证驾驶等。这些违法行为将被扣除3分,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一、什么交通违法行为是扣3分的
    1、扣三分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等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二、交通违法行为有哪些类型
    驾驶拼装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拼装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汽车的;
    结语
    合理扣分制度是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手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扣3分的违法行为包括:载人超员未达20%、低速行驶于高速公路、违反禁令标志、逆行等。同时,交通违法行为还包括驾驶拼装车辆、驾驶报废车辆、无驾驶证驾车、逃逸事故等。作为驾驶人,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文明出行环境。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组织、参与实施前三款行为之一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校车驾驶资格,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车驾驶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三条 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准许,考试合格后发还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将考试合格的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转递信息清除机动车驾驶人的累积记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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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