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法律客观: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