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何时会失去法律效力? |
释义 | 合同失效时间因情形不同而异,有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失效;有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要约人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即终止效力。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即失效。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承诺,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对原要约拒绝。 法律分析 一、合同一般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1、合同丧失法律效力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不同的情形失效时间不同,例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合同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是怎么规定的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 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 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 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结语 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因情况而异。例如,附有解除条件的合同,在条件达成时失效;附有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期限届满时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期限,但根据性质不得附加。附有生效条件的行为,在条件达成时生效;附有解除条件的行为,在条件达成时失效;附有生效期限的行为,在期限届满时生效;附有终止期限的行为,在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包括:要约被明确拒绝、要约被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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